被处罚人: 李** 性别: 女 年龄: 47 身份证号: 45262519751********
家庭住址: 广西龙八县************
邮政编码: 533700 联系电话: 133********
违法事实及证据: 变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2年1月28日你在龙八县登限村登限屯53号旁铁皮房销售烟花爆竹的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你在龙八县登限村登限屯53号旁铁皮房销售烟花爆竹,存在变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在龙八县登限村登限屯53号旁铁皮房销售烟花爆竹,变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150.00);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 ,户名龙八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 62625750275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八县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龙八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八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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