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周** 性别: 女 年龄: 37 身份证号: 45262519**********
家庭住址: 广西龙八县城关镇********
邮政编码: 533700 联系电话: 189********
违法事实及证据: 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2年4月2日你在龙八县子琳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事实;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你在龙八县子琳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证据三: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承认在龙八县子琳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没收非法物品10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300.00);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 ,户名龙八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账号 62625750275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八县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龙八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八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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